买重疾险后被诊断出癌症,理赔却遭拒,法院
购买重疾险本是对自身健康的一种保障,梅州市丰顺县的陈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后不幸诊断出了子宫颈癌,但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这是为什么呢?
陈女士说,年12月7日,她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平安福终身寿险,其中保险项目附加险:平安福重疾15()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费元。
年3月3日,陈医院做彩超检查,报告单上的超声提示:宫颈稍大,宫颈部异常不均质回声,性质待查,宫颈ca?建议进一步检查。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显示拟诊:宫颈ca,处理意见:宫颈组织病理检查,HPV检测。
第二天,医院病理科出具陈女士妇科液基细胞学检查报告单,其上的报告意见和建议:子宫颈上皮内瘤变三级,请作阴道镜检查及活组织化验。
3月5日,医院出具的陈女士病理标本检查报告单上的病理诊断:中分化鳞状细胞癌。为此,陈女士住院治疗。
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陈女士入院时间为年3月9日,出院时间为年3月19日,初步诊断为“宫颈癌?”。出院诊断为:宫颈鳞癌Ib1期。
申请理赔却遭遇拒绝
确诊后,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却遭到了拒绝。
陈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规定: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于是保险公司称:陈女士所购买的附加重疾保险有90天的等待期,陈女士于年3月9日至19日进行了住院治疗,年3月3日、4日、5日的检查中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该情形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在等待期发病,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无奈之下,陈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3月3日至3月5日陈医院的就医诊断并没有最终确诊子宫癌,医院给出的报告意见和建议或拟诊及部分组织病理诊断结果。
在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原告陈女士入院治疗时间为年3月9日且初步诊断为“宫颈癌?”,医院在宫颈癌后面加问号的标点符号说明陈女士所患宫颈癌并非最终的确诊。而在年3月19日出院时的出院诊断才明确陈女士所患疾病为宫颈鳞癌Ib1期。
此时确诊时间已超过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90天等待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内的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于是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陈女士支付保险金12万元。
这个案例虽然最后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但也给了我们一个提醒,购买保险时,尤其是购买重疾险时,一定要白癜风初期治疗方法雌三醇软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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