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异常医院没打电话通知患者后发癌症该赔
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王先生被S医院诊断发现存在肺部异常,《健康体检报告》建议他接受进一步检查。不过,医院复查电话,便自以为这只是常见的良性体征,疏忽了体检报告中的书面建议。孰料,一年后王先生肺部出现癌变。为此,王先生将此归咎于S医院的诊疗疏忽,并提起了14万余元的索赔诉讼。
体检报告显示肺部异常年9月,王先生经单位组织参加了S医院的体检,院方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显示,王先生在胸部CT平扫检查中被发现“右上肺胸膜面见约1.5cm实性结节,内见小空泡”。检查结论:右上肺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呼吸内科门诊随访。
看完自己的体检报告,王先生当时吓了一跳,不过询问了一圈后,他发现那些身体存在明显病症的同事都先后接到了院方要求复检的电话,便以为肺结节也许和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一样,并非什么大毛病,只要自己平日多注意注意便好。
就这么,工作一忙,王先生便将这份体检报告上的书面建议搁置一旁,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复检。
一年后肺癌病发引发诉讼岂料,一年后王先生发觉自己胸痛、气闷。他于年11医院就诊,检查发现王先生的右上肺有6.0cm*7.5cm软组织肿块,并最终诊断为肺癌。
王先生悔不当初,同时他也开始怨恨S医院。他认为S医院的体检服务项目是有电话通知机制的,同样在体检中发现身体存在疾病症状的同事都接到了院方要求复检的电话通知。医院严重失职,自己却没有接到复检电话,这才最终导致了自己的病情恶化。
年6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S医院告上法庭,诉请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但S医院辩称,一切医疗活动都应以书面记载为准,医院对体检结果并没有电话通知义务。院方对王先生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在体检报告中予以载明,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所以院方完成了该次体检服务内容,不存在任何过错。此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此次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其病灶的扩大是王先生未遵医嘱而引起的,与体检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体检无过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单位组织至S医院处进行健康体检,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体检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S医院按照医疗规范完成了对王先生的体检服务流程,并及时向其送达了书面的健康体检报告,且在体检报告中载明了体检结果及相关建议。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本次体检也符合体检工作常规流程,因此本院认为S医院已经履行了体检服务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虽然王先生认为有其他同事接到了复检的电话通知,而院方却未电话通知其本人才导致他病情恶化,但并没有法律、医院有电话通知受检者进行复检的义务。电话通知不是健康体检的常规流程,也不属于体检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即使原告同事接到了复检电话通知,也只是院方在合同义务之外提供的人性化服务而已,并不能由此推定S医院违反了健康体检服务合同。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王先生病情恶化的原因在于未遵医嘱进行进一步检查,导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病灶扩大,并非是由于院方在体检中的违约行为造成。
最终,法院认为S医院已经履行健康体检服务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法认为,合同义务的来源有三类:
一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二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三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为辅助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
例如卖锅炉的人应该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时的注意事项,又如花瓶的出卖人应该妥善包装,使买受人得以安全携回。附随义务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化,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是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一种义务,但是如果随意扩大附随义务的范围则可能对债务人不公平。
本案中,体检服务合同的交易惯例就是在体检报告中载明体检结论和建议,电话通知还没有成为一种常态,不构成体检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受检者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谨慎对待体检报告的建议并采取相关措施。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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